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关于严肃查处以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排除安全隐患、扶贫攻坚、重点工程和公益性项目建设等名义为掩盖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强调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针对在矿山复垦、生态修复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私挖盗采、破坏生态环境、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严厉打击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和活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厅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矿产资源“打非治违”、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巡查、线索核查等工作中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准确定性。一是矿山复垦、生态修复、排除安全隐患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出现越界治理,以复垦、治理为名盗采矿产资源,将采出的矿产品销售获利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格界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土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不得销售获利,不得转让承包;在项目用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三是扶贫攻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要严格限定采挖砂、石、土只能用于该特定项目建设,不得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云南厅要求,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切实开展实地核查、矿山矿区档案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对采掘范围严格监控,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云南厅强调,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此类问题查处的监督指导,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不力、查处不严的,将采取督办、直接查处等措施跟进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问责处理。